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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常会产生变形,导致开裂甚至破坏。变形缝是针对这种情况而预留的构造缝。变形缝可分为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三种。
伸缩缝:建筑构件因温度和湿度等因素的变化会产生胀缩变形。为此,通常在建筑物适当的部位设置垂直缝隙,自基础以上将房屋的墙体、楼板层、 屋顶等构件断开,将建筑物分离成几个独立的部分。为克服过大的温度差而设置的缝,基础可不断开;
抗震缝:为使建筑物较规则,以期有利于结构抗震而设置的缝,基础可不断开。它的设置目的是将大型建筑物分隔为较小的部分,形成相对独立的防震单元,避免因地震造成建筑物整体震动不协调,而产生破坏。
在抗震设防区,沉降缝和伸缩缝须满足抗震缝要求。
沉降缝:指同一建筑物高低相差悬殊,上部荷载分布不均匀,或建在不同地基土壤上时,为避免不均匀沉降使墙体或其它结构部位开裂而设置的建筑构造缝。沉降缝把建筑物划分成几个段落,自成系统,从基础、墙体、楼板到房顶各不连接。缝宽一般为30~70毫米。将建筑物或构筑物从基础至顶部完全分隔成段的竖直缝。借以避免各段不均匀下沉而产生裂缝。通常设置在建筑高低、荷载或地基承载力差别很大的各部分之间,以及在新旧建筑的联接处。
⒈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变形缝建筑构造》(14J936)、《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变形缝建筑构造(一)》(04CJ01-1)、《变形缝建筑构造(二)》(04CJ01-2)、《变形缝建筑构造(三)》(04CJ01-3);
⒉ 华北地区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西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建筑构造专项图籍》(88JZ3);
⒊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及配件》(2003沪J/T-302);
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墙身、楼地面变形缝》(苏J09-2004);
⒌ 山东省标准设计办公室《变形缝建筑构造》(L05JT06);
⒍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变形缝建筑构造》(2006浙J55);
⒎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陕2006J 15);
⒏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06J011);
⒐ 西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小组办公室《建筑变形缝构造图籍》(西南06J/T-304);
⒑ 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金属成品变形缝建筑构造》(辽2006J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