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的检验和监造,招标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投标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招标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招标方可以拒收,投标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招标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招标方对货物运到招标方所在地以后有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招标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招标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投标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招标方对其进行的检验。投标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十五天,通知招标方其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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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日程安排,招标方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接到投标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十天天内通知投标方。然后招标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投标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招标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投标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若招标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投标方应在接到招标方关于不派员到投标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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